沈阳交警集中销毁2187辆报废机动车
发布时间:2008年05月26日 00:00 作者:吕良德 来源:
5月25日,交警部门在沈阳市秋实报废汽车回收有限公司召开集中销毁报废机动车现场会,对2187辆各种报废机动车当众销毁。
我国对机动车实行强制报废制度,根据相关规定,出租车的报废年限为8年。 货车报废年限为10年,车况较好经检验合格的可延期使用至15年。营运客运车辆报废年限为10年,车况较好经检验合格的可延期使用至15年;非营运客运车辆报废年限为10年,经检验合格的可延期使用至20年。9座以下私家车报废年限为15年,经检验合格可延期使用。
应当报废的机动车,所有人必须及时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辆注销登记手续,逾期不报废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予以强制注销。所有人应当将报废机动车交售给国家指定的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不得擅自出售给其他单位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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