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首案直指跨国零部件巨头
今天起,《反垄断法》正式在国内施行。与众多行业一样,汽车业的产业格局、竞争态势将在该法律的影响下发生变化。
在采访中,记者发现,对于《反垄断法》的出台,多数人仅注意到其对汽车流通和消费环节的影响,而忽视了对汽车生产企业的影响。为此,上海证券报记者采访了国务院法制办《反垄断法》修改审查专家组成员、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时建中 和国内汽车零部件业专家吴憩棠。
国内车企并购难“逃”监管
相当多的人士认为,国内车企并购与《反垄断法》扯不上关系。其理由是,中国汽车业处于充分竞争阶段,车企的市场占有率低,达不到市场支配地位。
但事实并非如此。国内车企并购有很大可能受到《反垄断法》监管,因为《反垄断法》相关条款规定:达到“经营者集中”或“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在并购前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此前,外界仅注意到“市场支配地位”,而忽视了“经营者集中”。
时建中指出,“‘经营者集中’的认定标准低于‘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标准。以‘经营者集中’为例,一家企业进行相关并购活动,如果其全球销售收入100亿元,或者在中国境内销售收入达到20亿元,就触及了‘经营者集中’申报的相关规定,因此,在其并购前需要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而按照《反垄断法》规定,“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二分之一的;两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三分之二的;三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四分之三的……”,可以推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中国销售收入达到20亿元的整车企业、汽车零部件企业并不少,故国内车企间的并购多数需要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
以此前传得沸沸扬扬的东风汽车拟收购哈飞汽车一事为例,依据“经营者集中”的相关要求,就需要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否则不得实施该项收购行为。因为东风汽车集团的销售收入超过100亿元、哈飞汽车销售收入超过20亿元。
反垄断不妨碍鼓励兼并合作
在《反垄断法》出台前,相关政府部门、汽车企业人士、律师曾进行过沟通。有人主张“汽车业可以得到豁免”,也有人认为“汽车业不在豁免范围”。后者的观点得到了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首肯。
理由一,尽管车企重组可能受到《反垄断法》的管辖,但并不表示中国不鼓励车企重组。
从大局看,中国汽车处于过度分散、充分竞争阶段,需要走向相对集中,以应对海外竞争。目前已有两家中国汽车集团跻身世界500强,但相较于全球汽车巨头而言,中国汽车企业的实力还很弱小。这体现在产销量和盈利能力两方面:
其一,中国整车全行业的产销量尚不如一家丰田汽车。来自中国汽车工业协会的统计数字显示,2007年,中国汽车产量为888.24万辆,销量879.15万辆。而丰田汽车2007年财年共销售汽车891.3万余辆。
其二,中国排名居前的16家汽车工业重点企业集团的盈利能力也低于丰田汽车等国际汽车巨头。据中国汽车工业协会统计数据显示,2007年,包括一汽、上汽、东风、长安等16家在内的汽车工业重点企业(集团)累计利润为610.07亿元。而丰田汽车2007年财年的纯利润为17178亿日元(约合1147亿元人民币)。
此外,《汽车产业发展政策》第四条明确指出:“推动汽车产业结构调整和重组,扩大企业规模效益,提高产业集中度,避免散、乱、低水平重复建设。通过市场竞争形成几家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型汽车企业集团,力争到2010年跨入世界500强企业之列。”而第十三条指出:“国家鼓励汽车企业集团化发展,形成新的竞争格局。在市场竞争和宏观调控相结合的基础上,通过企业间的战略重组,实现汽车产业结构优化和升级。战略重组的目标是支持汽车生产企业以资产重组方式发展大型汽车企业集团,鼓励以优势互补、资源共享合作方式结成企业联盟,形成大型汽车企业集团、企业联盟、专用汽车生产企业协调发展的产业格局。”
2007年上汽集团和南汽集团的跨地区合作案,充分体现了政府主管部门“通过资产重组做大做强汽车集团”的意图。
理由二,反垄断法并不仅仅针对过度竞争。“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也是反垄断法的主旨之一。目前汽车消费者的利益并未得到充分的保护,围绕着汽车消费间的纠纷层出不穷。在《反垄断法》出台后,如何切实执行将成为外界关注的问题之一。
首战或直指跨国零部件巨头
尽管从整体上看,汽车业是一个相对分散的行业。但在汽车零部件细分市场中,部分跨国公司居于垄断地位的现象并不少见。如果中国对汽车业举起反垄断武器,跨国公司居垄断地位的关键零部件领域或成为首战场。
最值得关注的莫过于电喷市场。该市场有三大技术路线:电控单体泵、高压共轨、电控泵喷嘴。在采访中,记者发现,几大跨国汽车零部件巨头垄断了这三大细分市场。
在中国高压共轨市场中共有5家主力企业,均为跨国汽车零部件巨头——德国的博世、日本的电装、德国的大陆汽车集团、加拿大的麦格纳玛瑞利、美国的德尔福,其中,博世在欧Ⅲ柴油共轨系统居垄断地位。汽车专家吴憩棠指出,博世在中国的欧Ⅲ柴油共轨系统市场占有率约为60%,而中国电喷企业的市场份额仅为5%。
目前中国主力产品在欧Ⅱ柴油共轨系统上,尚未掌握欧Ⅲ柴油共轨系统的相关技术。而跨国公司也对中国进行技术封锁。预计随着国Ⅲ排放标准的放开,博世等外资巨头在柴油共轨系统电喷市场的垄断地位仍无望改变。
“在电控单体泵市场上,外资也有控制权。”吴憩棠告诉上海证券报。不过,来自相关公司的消息显示,目前尚无一家企业市场占有率超过50%。
此外,在电控泵喷嘴市场中,博世处于寡头垄断地位。吴憩棠指出,“泵喷嘴多用于轿车,尤其是大众汽车旗下的柴油轿车。”
另一个具有潜在垄断性的市场则是主动安全系统ESP、ABS市场,目前尚没有一家企业市场占有率超过50%。排名第一的大陆汽车,在华市场占有率略高于40%。
中方反垄断审查插手“域外收购”
如果你认为《反垄断法》仅管中国境内的事,那就大错特错了。《反垄断法》实施后,域外收购行为也将成为一大看点。无论中国企业的域外收购还是海外企业的域外收购,都有可能要报中方审批。
时建中告诉上海证券报,7月份,海外啤酒公司收购案尤其值得关注。这可能成为首例《反垄断法》管辖的域外收购案。
7月中旬,据公开信息显示,美国啤酒企业安海斯-布希公司建议股东接受巴西啤酒企业英博520亿美元的收购报价。安海斯-布希公司是百威啤酒的东家。该交易一旦完成,新公司将更名为安海斯布希英博,其年净销售额约364亿美元,旗下拥有百威啤酒、贝克啤酒、BudLight、时代啤酒等约300个品牌,从而成为全球啤酒业霸主,占据全球近四分一的市场份额、美国市场50%的份额。
这则看似与中国无关的海外大型收购案,已经引发了中国法律界人士的关注。时建中的依据就是《反垄断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垄断行为,对境内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的,适用本法(《反垄断法》)”。
时建中告诉上海证券报,“该并购完成后,将直接影响到安海斯布希英博公司在中国的市场份额。因为无论英搏还是百威,在中国均设有工厂,均具有较高的市场占有率。”
英博于1984年进入中国市场,目前在华拥有33家独资及合资工厂,旗下品牌包括红石梁、双鹿、KK、金白沙、金龙泉等强势品牌。该海外收购完成后,英博将控制AB公司在中国控股的哈尔滨啤酒,并间接拥有青岛啤酒27%的股权等。青岛啤酒和哈尔滨啤酒都是产量位居国内前十位的啤酒巨头。
此前,中国酿酒工业协会啤酒分会会长肖德润亦表示,新的英博公司将在中国占据全国总产量的25%。
《反垄断法》是否对8月1日以前的域外并购具有追溯力呢?时建中以英博收购案举例:英博在美国、日本、韩国均有业务,那么,必须得到美国、日本、韩国相关反垄断调查机构的审查,并均须获得通过。如果它获得除中国外所有国家的同意,那么,8月1日后,英博无需向中国有关部门补办相关手续。
“按照目前的情况,英博没有获得除中国外所有国家的同意,那么,中国具有追溯力。8月1日后,英博要在中国申报。”时建中指出,“今后,其它企业在海外的收购,如果最终导致其在中国的市场占有率达到可支配地位,在其进行海外收购前,均需要在中国申报。”
未来海外汽车巨头之间存在这样的收购或合作行为,一旦影响到中国竞争格局时,中方将有权利站出来表示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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