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地税局:车船税7月1日起由保险机构代收代缴
发布时间:2008年05月26日 00:00 作者:李灏,乐冰 来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及国家税务总局和我海南省相关规定,海南省地税局日前发布公告,决定自2008年7月1日起由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以下简称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
关于车船税缴纳方式与地点,海南省地税局公告规定,凡购买“交强险”的应税机动车辆,在购买“交强险”时向保险机构缴纳车船税;凡法律规定不需购买“交强险”的应税机动车辆,向纳税人所在地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车船税。
关于海南省机动车车船税征收标准,海南省地税局公告也做了明确:大型客车每辆年税额480元,中型客车每辆年税额420元,小型客车每辆年税额360元,微型客车每辆年税额120元,载货汽车自重每吨年税额60元,三轮汽车、低速货车自重每吨年税额48元,专项作业车、轮式专用机械车自重每吨年税额60元,摩托车每辆年税额36元。
链接://m.azurecross.com/policy/2008/0526/article_151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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