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节能经费应列入财政预算
发布时间:2008年08月01日 00:00 来源:
交通运输部近日公布《公路、水路交通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交通用能单位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等行为被明令禁止。
《办法》要求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严格执行交通运输营运车船燃料消耗量限值国家标准,组织建立交通运输营运车船燃料消耗检测体系并加强对检测的监督管理;交通用能单位在科研、设计、生产中违反有关强制性节能标准规定的将被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通报批评或给予责任者行政处分;有漏报、迟报、虚报、拒报或其他不按照规定报送能源统计数据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有关规定处理;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将淘汰的用能设备转让他人使用的,将被严肃处理。
依照该《办法》,交通重点用能单位应设立能源管理岗位,在具有节能专业知识、实际经验以及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中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同时,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申请,将节能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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