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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公路权益转让严格实施全过程监管

发布时间:2008年09月05日 00:00 作者:刘兴增 来源:中国交通报

    日前,交通运输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联合颁布了《收费公路权益转让办法》(简称《办法》),自今年10月1日起施行。《办法》对《公路法》和《收费公路管理条例》有关收费公路权益转让的规定进行了细化,明确了有关部门的管理责任,严格了权益转让的条件和程序,规范了权益转让的各个环节,增强了法规的可操作性,有利于对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收费公路权益转让行为严格实施全过程监管。

    据了解,收费公路权益包括公路收费权、广告经营权和服务设施经营权。公路收费权转让是利用市场机制吸收社会资金和外资参与公路建设的一种融资方式。近年来,公路收费权转让有效地缓解了公路建设资金短缺的矛盾,但同时也存在着随意转让、越权审批、转让行为不规范等问题。

    根据《规定》,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将主管全国收费公路权益的转让工作,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和财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收费公路权益转让的相关管理工作。国道主干线和国家高速公路网项目的收费权转让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其他公路的收费权转让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办法》严格了收费公路权益转让的条件。转让公路收费权应征得该公路的债权人、质权人、所有投资人等利害关系人同意;公路收费权受让方的企业所有者权益不得低于受让项目实际造价的35%;禁止分段转让、捆绑转让、不承继义务转让、将政府还贷公路权益无偿划转等。《办法》还明确规定,国家严格控制收费公路权益的转让,在综合考虑转让必要性、合理性、社会承受力等因素的基础上严格限制政府还贷公路转让为经营性公路。

    《办法》规定了收费公路权益转让的具体操作规范。在办理公路收费权转让审批前,转让方要向审批机关提出转让立项申请,审批机关对拟转让的公路收费权的合法性和转让方的有关情况进行初步审查;在办理公路收费权转让审批时,审批机关将综合考虑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因素。其中政府还贷公路、有财政性资金投入的经营性公路和使用国有资本金投资的公路的收费权转让要进行收费权价值评估;政府还贷公路和有财政性资金投入的经营性公路的收费权益转让要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选择受让方;转让方和受让方要依法订立收费公路权益转让合同,并自公路收费权转让批准之日起生效。

    《办法》强调,转让政府还贷公路收费权,可以向省级人民政府申请延长收费期限,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5年,且累计收费期限的总和最长不得超过20年。国家确定的中西部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还贷公路累计收费期限的总和,最长不得超过25年。

    转让经营性公路收费权,不得延长收费期限,且累计收费期限的总和最长不得超过25年。国家确定的中西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性公路累计收费期限的总和,最长不得超过30年。

    《办法》还明确了收费公路权益转让的收入使用管理和后续管理措施。政府还贷公路转让收入除还贷款和集资款外全部用于公路建设,财政性资金投入的转让收入份额除还贷款外主要用于公路建设,国家有关部门鼓励社会投资者将转让收入继续投入公路建设项目。

    《办法》规定,因社会公共利益需要等原因,国家有权提前收回转让的收费公路权益并依法给予受让方补偿。收费公路权益转让后,受让方要尽公路养护义务,公路路政管理的职责维持不变。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将对收费公路的收费管理和养护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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