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机动车维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
发布时间:2008年09月10日 00:00 作者:石中生,岳威 来源:中国交通报
日前山西省政府法制办公布了《山西省机动车维修管理办法》(草案),并公开征求意见。其中对修车“挨宰”的问题,作出明确规定:汽车维修业经营者应公开工时定额、收费标准、汽车维修质量保证期等事项。
目前汽车维修市场上的维修费和配件价格都是口头商量,从来没有价格表。随意要价,用低价配件以次充好等是普遍现象。
针对这种情况,草案要求维修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和标明经营范围等内容的标志牌,并公示维修工时定额、收费标准、服务承诺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监督电话,违者将被处以2000元罚款。草案要求维修经营者应将原厂配件、副厂配件和修复配件分别标示,明码标价。禁止用无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等假冒伪劣零配件进行维修。
为了从源头上提高机动车的维修质量,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与托修人应当在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基础上依法订立机动车维修合同。此外,机动车维修人员今后要经过考试持证上岗。
目前草案正在征求意见,市民可登录山西省政府法制办网站提出意见和建议。
链接://m.azurecross.com/policy/2008/0910/article_349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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