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公布机动车限行期间减征养路费相关通知
北京交通部门日前公布了北京市机动车限行期间减征养路费相关问题的通知。通知明确了六类车辆不适用养路费减征政策,还对2009年1月1日至4月10日之间新增车辆的缴纳养路费方法进行了说明。
据悉,根据《北京市政府关于实施交通管理措施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规定,2008年10月11日至2009年4月10日,北京市机动车试行按车牌尾号每周停驶一天,限行范围为五环路以内道路,限行时间为6时至21时。停驶的机动车减征一个月养路费。
六类车辆不适用养路费减征政策,不予减征养路费。这些车辆是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公共电汽车、省际长途客运车辆及大型客车、出租汽车、小公共汽车、邮政专用车辆、持有市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旅游客车营运证件的车辆,经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定的单位班车和学校校车;车身喷涂统一标识并执行任务的行政执法车辆和清障专用车辆;环卫、园林、道路养护的专项作业车辆,殡仪馆的殡葬车辆;悬挂“使”字号牌车辆及经批准临时入境的车辆;养路费已实行年度包缴的机动车。
2008年内所有机动车(含新增)仍按养路费规定全额缴纳养路费,待缴纳2009年养路费时,减征一个月养路费。2008年10月11日至12月31日间发生注销、停驶、转籍、丢失、扣押、暂调外地等异动状况的车辆,在办理相应养路费手续时,一并办理减征一个月养路费的退费手续。2008年北京市内过户车辆,在缴纳2009年养路费时减征一个月养路费。
2009年1月1日至3月10日间新增车辆在立户缴费时直接减征一个月养路费。2009年3月11日至4月10日间新增机动车,自4月11日起征收养路费。欠缴养路费时段包括限行期间的机动车,补缴所欠养路费时剔除一个月养路费。
对超过免征养路费规定期限而未办理免征手续的车辆,2009年3月10日前新增机动车,补费时剔除一个月养路费;2009年3月11日至4月10日间新增机动车,自4月11日起征收养路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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