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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能源产品安全有据可依

发布时间:2009年07月06日 00:00 来源:互联网

    近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在其网站上刊登了《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全文。《规则》中对新能源汽车的定义、包含的种类及管理方式、准入的条件和管理等做了明确的规定,这也就意味着在我国境内使用的新能源汽车有了门槛。


    《规则》称,新能源汽车企业如过发现存在影响安全、环保、节能等问题的产品,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和销售、限期整改,并及时向工信部、产品使用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专管部门报告。


    汽车行业分析师贾新光表示,“工信部此次发布的管理规则与去年发改委发布的新能源汽车生产管理规则相比并没有大多的区别,对新能源汽车三个发展阶段的定义仍是一样的,而且对企业和产品准入的条件也基本一致,准入要求还是挺高!”


  管理规则首次对我国新能源汽车的技术路径,按照储能装置种类的成熟度而进行了首次“官方”客观和清晰的描述。


  管理规则在新能源汽车技术阶段划分表(2010年12月31日前适用)的附件中明确指出,以储能装置种类的区别来看,目前我国混合动力乘用车中只有金属氢化物镍动力蓄电池和铅酸蓄电池驱动的车型处于成熟期,其他的如锂离子动力蓄电池、超级电容器、液压/气压储能装置等动力驱动车型还处于发展期,而锌空气蓄电池驱动车型则还处于发展期。


  在纯电动乘用车方面,仅有铅酸蓄电池驱动车型处于成熟期,锂离子动力蓄电池驱动车型处于发展期,其他的都处于起步期。至于其他新能源路径,如燃料电池乘用车/池商用车、氢发动机汽车和二甲醚汽车,则“清一色”还处于起步期。


  管理规则也是根据新能源汽车整车、系统及关键总成技术成熟程度、国家和行业标准完善程度以及产业化程度的不同,将新能源汽车分为起步期、发展期、成熟期三个技术阶段,而且对处于不同技术阶段的产品采取不同的管理。


  根据管理规则,起步期的新能源汽车产品只能进行小批量生产,且只在批准的区域、范围、期限和条件下进行示范运行,并对全部产品的运行状态进行实时监控;发展期产品允许进行批量生产,只能在批准的区域、范围、期限和条件下销售、使用,并至少对20%的销售产品的运行状态进行实时监控;成熟期产品与常规汽车产品的《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管理方式相同,在销售、使用上与常规汽车产品相同。


  随着纯电动汽车技术标准的出台与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发布,这样使得新能源汽车就有规则可依,有标准可据,必将加速新能源汽车行业的开发建设。与此同时,设立新能源汽车门槛,有利于对现有开发和生产汽车企业保护,避免行业泛滥,有利于该行业稳定健康发展。

 

    工信部管理规则的颁布,对这些已抢建新能源汽车基地的企业来说,极为有利。上汽和长安有关人士均表示,对新能源汽车厂家和产品的准入门槛“一开始就要高”。


  奇瑞汽车副总经理袁涛表示,“对于成熟的新能源汽车产业来说,产品的可靠性和一致性是最重要的,而要保证这点,就必须进行大量的测试,整车厂和零部件都要经过长期的配合和测试。”对工信部管理规则中申请的新能源汽车产品属于起步期或发展期技术阶段的,需要提交售后服务方面的承诺这一点,他表示非常认可,“因为售后服务方面的承诺,实际上也是一种验证,而且是促使新能源汽车产业成熟的一个重要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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