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车安全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企业有话要说
2011年12月11日上午,国务院法制办在官方网站上挂出“关于《校车安全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称《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就校车的管理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此时距离国务院总理温家宝11月27日在第五次全国妇女儿童工作会议上对校车的表态仅2个星期。截至13日下午4时,这一通知的点击量已经超过9000次。
企业积极支持
为了让社会各界更方便地了解《征求意见稿》的内容,国务院法制办发布了一份说明,指出校车安全问题涉及学校的规划布局、公共交通的发展、校车使用的对象、校车资金的筹措、财政支持的范围、校车的运营模式等问题,需要统筹研究,才能制定出符合我国国情的校车服务总体政策。校车安全条例作为校车安全管理的专门法规,重在解决保障校车安全的制度、措施问题,同时应与校车服务的总体政策衔接,作出必要的原则规定。
《征求意见稿》公布后,得到很多客车企业人士的认可。最近一个星期一直关注校车安全条例进展的长安客车副总经理孟振海在第一时间看到了这一通知。他告诉记者,从《征求意见稿》的内容看,制定者显然对我国国情进行了深入思考。比如,保障学生就近入学,缩短上学距离以减少交通风险,重点支持农村校车的发展以及城市应保障就近入学和以公共交通为主解决学生交通需求等,都是很有操作性的措施。国家发改委产业协调司机械装备处调研员吴卫指出,不能按照美国的发展水平要求中国校车,要根据我国国情分析各地特点,提出适合的补贴方式。这一点在《征求意见稿》中也有明确体现。
苏州金龙技术中心工程师李晓、恒通客车副总工程师达永东、宇通客车和黄海客车的相关人士对《征求意见稿》从社会管理角度对校车的发展给出方向感到振奋。达永东说,《校车安全条例》出台后,有助于规范校车运营,加快非专用校车的更新换代。据粗略统计,目前我国专用校车只有2.9万辆,缺口在106万辆左右。孟振海说,《征求意见稿》中为校车的发展设定了3年的过渡期,也考虑了目前客车企业的产能问题。李晓认为,《征求意见稿》对司机的驾驶资格、校车的管理和运营都有详细规定,同时在财政支持和税收优惠方面有明确说法,解决了校车发展的根本问题。
仍有需完善之处
与《征求意见稿》对校车发展的正面意义相比,它在内容上仍然有一些值得商榷的地方。
按照《征求意见稿》,相关部门要建立健全校车安全标准体系,幼儿、小学生校车需为专用校车,小学生校车要满足《专用小学生校车安全技术条件》,幼儿校车标准正在制定中。企业人士指出,《专用小学生校车安全技术条件》中参照的部分标准比较老旧需要修订。如这部标准的4.2要求上部结构强度应符合GB/T 17578的要求,而GB/T 17578是1998年制定的标准,明显落后于行业发展。这部标准的4.3.3要求小学生座椅及其车辆固定件应满足GB XXXXX的要求,更是不明所以。企业代表建议,国家相关部门应该制定一些更完善的标准,或者对原标准做一些修改。在接受采访时,孟振海再次向记者建议,不应该在标准和法规中对专用校车的型式作出规定,只要满足相关安全要求的都可以作为校车。“标准对校车需采用长头型式的要求没有根据。长头校车的使用效率不高,而且很多零部件无法与现有零部件通用,生产成本更高。”
对于校车购置的资金问题,企业代表指出,虽然明确了国家会支持校车的购置并在税收上有优惠,但描述比较模糊,缺少可以实施的措施,财政和税收部门需要尽快出台配套细则。
在管理部门分工方面,《征求意见稿》中指出具有管理或监督权力的部门有国务院、教育行政、公安以及交通运输、工业和信息化、产品质量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财政等部门,部门过多、权力过于分散,在执行中会面临效率低的问题。
不少企业人士认为,《征求意见稿》对于校车技术条件的规定过于宽松。考虑到不少地方还没有能力购买专用校车,《征求意见稿》为法规的施行设定了3年过渡期:用于接送幼儿、小学生的专用校车不能满足需求的,可以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使用其他取得校车标牌的载客汽车,这为非专用校车用于运送学生提供了依据。
另有部分企业建议,校车安全除了产品安全外,还涉及驾驶员的安全驾驶。原有的技术条件是静态的,只能做到事后查找记录,分析原因,不能做到对事故的预防。随着国内客车技术的发展,一些先进的信息技术已经出现在校车上,国家相关部门应该在有条件的地区要求校车安装动态监控系统,方便校车主管部门、学校、家长实时掌握车辆运行信息以及学生动态,提高校车的信息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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