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交通厅、省财政厅日前决定对农村客运班车公路养路费、客运附加费等公路规费实行优惠,更好地服务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具体优惠范围包括:对县(市)以及按省交通厅部署实施乡村康庄工程的市辖区区域范围内乡镇之间、乡镇至行政村和行政村之间运行的班车(即农村短途客运班车),以及专门用于接送小学生上下学的农村客运班车,养路费、公路客运附加费实行全免;由县城始发至乡镇、行政村的亏损或保本经营的班车(包括已实行公交化改造的城乡短途客运班车),养路费、公路客运附加费实行减半征收;农村客运班车的公路运输管理费和站务费给予减免,减免标准由市级交通、财政、物价主管部门决定。
据了解,这项优惠政策实施时间为2007年11月至2010年11月。其中,享受优惠政策的学生接送车,指乡镇之间、乡镇至行政村以及行政村之间运行的专门用于接送小学生上下学的农村客运班车。
浙江省交通厅指出,拟享受优惠政策的车辆均应经社会公示,未经公示的不得享受优惠政策。亏本或者保本经营班车,如需享受优惠政策,车主(企业)必须提交相应的财务证明材料,以供审核确认。各地要建立年度复核制度,对班线变更、服务质量、安全保障等不符合有关要求的车辆,按规定取消其享受优惠政策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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