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车侵权首案 德国公司获赔2000万
中国入世后“客车侵权第一案”在一中院一审宣判。记者20日获悉,国内三家单位生产销售的大客车被法院认定“盗用”了德国一公司“欧洲星航线”的外观,应赔偿2000余万元。
德国尼奥普兰汽车有限公司起诉称,2005年该公司根据专利生产销售“欧洲星航线”系列客车。
2006年,该公司发现盐城中威客车有限公司和中大工业集团公司正在生产和销售侵犯专利权的A9系列客车。
另外,北京中通星华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在北京销售涉案侵权汽车。
尼奥普兰公司认为上述产品侵犯了该公司外观设计专利权,要求两家生产商中威公司和中大公司连带赔偿经济损失4000万元,并要求三被告停止生产和销售涉案侵权产品。
为了证明被告生产的车辆侵权,尼奥普兰公司还购买了一辆被告生产的客车作为诉讼证据,仅此一项就斥资近百万元。
销售商中通公司答辩表示,作为销售商,对于商品是否侵权无法确认;中威公司认为,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是该公司自主开发,因此并未构成侵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属于相近似的外观设计。被控侵权产品A9系列客车的制造、销售行为均属于对涉案专利的实施行为。
法院判决
制造销售公司赔偿原告损失
由中威公司制造的客车与涉案专利外观的勘验对比结果可以看出,二者众多相同的设计基本构成了客车产品的整体外观。
虽然在少量设计上存在一定差异,但是这些差异均属于局部细微差异,对于客车产品整体外观的视觉效果不会产生显著影响。
北京中通星华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立即停止销售涉案客车;判决中威客车有限公司和中大工业集团公司停止制造和销售上述客车的行为,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及诉讼合理支出116万元。
案件背景
“客车侵权第一案”
由于本案是我国加入世贸之后的第一起外国公司起诉中国企业客车侵权案件,加之巨额经济索赔,使这起“客车侵权第一案”成为“2006年中国十大影响性诉讼”、“2006影响中国客车业十大新闻评选”等众多评选的候选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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