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绿色出行宣传月和公交出行宣传周活动将于9月开展
据交通运输部官网消息,按照《交通运输部等十二部门和单位关于印发<绿色出行行动计划(2019—2022年)>的通知》(交运发〔2019〕70号)等有关安排,经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华全国总工会同意,决定于2021年9月组织开展2021年绿色出行宣传月和公交出行宣传周活动。
活动关注老年人出行服务改善。鼓励社会各界共同关注老年人、残疾人等群体出行,积极邀请老年人、残疾人等群体加入当地城市公共交通乘客委员会等有关组织,听取意见和建议,便利弱势群体无障碍出行。鼓励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加强传统和智能手段,为老年人群体提供“一站式”绿色出行服务。
同时,深入开展关爱司乘人员活动。关爱城市公共交通职工身心健康,开展职工身心健康保护活动,鼓励与第三方机构合作,实施专业化心理健康服务。积极争取城市人民政府和各方面支持,聚焦解决城市公共交通一线职工的实际困难,改善工作条件,争取更大政策支持。
通知原文如下: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 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办公室 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2021年绿色出行宣传月和公交出行宣传周活动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公安厅(局)、机关事务管理局、总工会: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党的十九大关于开展绿色出行行动的决策部署,认真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加强绿色出行宣传,按照《交通运输部等十二部门和单位关于印发<绿色出行行动计划(2019—2022年)>的通知》(交运发〔2019〕70号)等有关安排,经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华全国总工会同意,决定于2021年9月组织开展2021年绿色出行宣传月和公交出行宣传周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公交优先、绿色出行等决策部署,以“倡导绿色出行、促进生态文明”为主题,通过线上线下集中宣传等方式,广泛动员社会公众积极参与到绿色出行行动中,加快推动形成绿色生活方式。
二、活动内容
(一)举办绿色出行公益宣传大赛。组织中国交通报社等媒体面向社会公众征集和评选绿色出行优秀宣传海报和视频作品,全面展现绿色出行文化、意识和成效等,优秀作品将推荐各地推广使用。鼓励各地结合当地特色,通过互联网及线下活动等载体,分享和传播绿色出行理念。
(二)组织开展公交出行宣传周活动。定于2021年9月20日至26日组织开展公交出行宣传周活动,交通运输部将会同相关部门进行动员部署。各地要结合疫情防控形势,因地制宜组织开展公交出行宣传周启动活动、新闻发布会、公众开放日、座谈研讨会等,提升宣传活动的影响力和覆盖面。
(三)鼓励有关企业集中宣传。鼓励有关企业积极参与宣传活动,通过建立绿色出行积分、开展知识竞赛、发放出行礼包、推行优惠周卡等方式,引导公众优先选择绿色出行方式。
(四)创新交通运输新业态服务。深入实施《绿色出行创建行动方案》(交运函〔2020〕490号),鼓励开通定制公交、社区公交等多样化公共交通服务,更好满足公众通勤需要。加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服务,改善自行车等出行环境。鼓励实行停车共享,推进有条件的公共机构和国有企业内部停车场向社会有序开放。鼓励企业主动发布诚信服务承诺,接受社会监督。
(五)关注老年人出行服务改善。鼓励社会各界共同关注老年人、残疾人等群体出行,积极邀请老年人、残疾人等群体加入当地城市公共交通乘客委员会等有关组织,听取意见和建议,便利弱势群体无障碍出行。鼓励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加强传统和智能手段,为老年人群体提供“一站式”绿色出行服务。
(六)开展文明交通安全出行活动。广泛引导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加强文明出行创建,督促驾驶人文明驾驶、安全出行。以城市为重点,严查机动车闯红灯、争道抢行、不按规定让行及违法占用公交专用道等行为。深入开展“一盔一带”安全守护行动,进一步规范摩托车、电动自行车骑乘人员使用安全头盔和客运车驾乘人员系扣安全带,提高安全防护水平。
(七)深入开展关爱司乘人员活动。关爱城市公共交通职工身心健康,开展职工身心健康保护活动,鼓励与第三方机构合作,实施专业化心理健康服务。积极争取城市人民政府和各方面支持,聚焦解决城市公共交通一线职工的实际困难,改善工作条件,争取更大政策支持。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充分认识开展绿色出行宣传月和公交出行宣传周活动的重要意义,围绕宣传主题和内容,紧密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活动方案,精心组织实施,确保宣传活动取得预期效果。
(二)创新宣传方式。各地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公交场站宣传栏、交通运输工具等渠道的宣传作用,鼓励各方广泛参与,加强形式创新,开展多角度、多方位、立体化的宣传,在全社会形成良好的公交优先和绿色出行宣传氛围。
(三)严格疫情防控。各地要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落实《客运场站和交通运输工具新冠肺炎疫情分区分级防控指南(第五版)》,严格执行城市公共交通场站和交通运输工具消毒通风、佩戴口罩和从业人员健康监测等要求。采取有针对性措施,强化常态化疫情防控,保障日常交通出行。
(四)做好活动总结。活动结束后,各省级交通运输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做好活动总结,梳理相关工作经验、存在问题和建议,并于2021年10月15日前将总结材料报交通运输部。
联系人:交通运输部运输服务司闫剑宇,电话:010-65293772,传真:010-65293703,邮箱:bus@mot.gov.cn;公安部交通管理局乔一洺,电话:010-66266428;国管局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司张菁,电话:010-83083952;中国海员建设工会全国委员会严璐,电话:010-68591453。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
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办公室 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
2021年08月24日
1、凡本网注明“来源:www.m.azurecross.com” 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客车网,未经本网授权,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www.m.azurecross.com”。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2、凡本网注明 “来源:XXX(非客车网)” 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3、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30日内进行。
※ 有关作品版权事宜请联系:copyright#m.azurecross.com
- 国务院发布2024年度立法工作计划 《城市公共交通条例》有哪些变化?[05-11]
-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公布第二批智能交通先导应用试点项目的通知[04-23]
- 交通运输部发布公交驾驶员检测要求意见稿 看看都有哪些新变化[04-19]
- 客车行业迎来这些利好!交通运输部发布财税优惠政策目录清单[04-12]
- 2024年一季度汽车行业标准法规汇总 哪些将对客车带来影响?[04-10]
- 2024年3月客车行业新政策汇总,哪些值得关注?[04-09]
- 关于开展农村客货邮融合发展适配车辆选型工作的通知[03-21]
- 北京市长殷勇:正在谋划更大范围的自动驾驶建设[03-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