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 汽车排放性能维护技术示范站建设和管理发布新规
客车网2023年3月15日获悉,交通运输部办公厅近日印发《汽车排放性能维护(维修)技术示范站建设与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汽车排放性能维护(维修)技术示范站建设指南(试行)》(以下简称《指南》)。为便于更好地理解相关内容,现就《办法》和《指南》制定背景和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办法》和《指南》制定背景
机动车尾气排放是大气环境的重要污染源。《交通强国建设纲要》提出,要统筹车、油、路治理,有效防治公路运输大气污染。11部门联合印发的《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明确提出建立完善汽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制度(I/M制度)。生态环境部、交通运输部、市场监管总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建立实施汽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制度的通知》,要求遴选一定比例制度完善、技术公认、维修质量信誉考核等级在AA及以上、群众满意度高的汽车排放性能维护(维修)站作为示范站。
目前,我国I/M制度实施尚处于起步阶段。《办法》和《指南》的出台,有助于推动进一步发挥汽车排放污染维护修理技术示范和引领带动作用,以点带面加快促进汽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制度落地实施,有效防治在用汽车排放污染,助力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
1.适用范围。《办法》适用于示范站的建设、遴选、授牌,以及已授牌示范站的管理工作。
2.工作基础。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加强对汽车排放维护修理工作的监督指导,密切与生态环境部门的工作协同,推动I/M制度落地落实落细,不断提升汽车排放性能维护(维修)能力,为建设、遴选示范站奠定基础。
3.工作原则。示范站建设与管理工作遵循企业自愿参与、自主开展,公开公正、择优遴选,动态管理、社会监督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汽车维修企业开展示范站建设,不得强制无意愿创建示范站的汽车维修企业配备汽车排放检验与维修专业设备。
4.工作分工。交通运输部负责指导示范站建设和监督管理,制定出台示范站建设指南和配套管理制度,加强对示范站建设与管理工作的政策引领;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省份示范站建设与管理工作。
5.工作节奏。统筹考虑机动车保有量、机动车维修市场发展和汽车排放污染治理等工作需要,科学把握工作节奏,合理确定示范站数量和区域分布,原则上示范站数量不宜超过辖区一、二类汽车维修企业总数的1%。
6.工作程序。汽车维修企业按照所在省份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有关要求,提交申请材料。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对申请材料进行严格审核,通过审核后按程序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或有异议但核实通过的,由省级交通运输部门按照统一式样进行授牌,并向社会公布示范站名单。期间,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不得向申请单位收取费用。
7.能力提升。示范站应当加强新技术、新产品和新工艺应用,强化专业设施设备配置,加强关键岗位从业人员培训,不断提高汽车排放故障诊断和维护修理能力。
8.监督管理。地方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加强对示范站作业规范性、复检合格率、车主满意度等经营服务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存在违法违规情形和群众投诉多、示范作用发挥不理想的,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依规严肃处理。不再符合示范站条件和标准的,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规定及时撤销示范站称号。
三、《指南》的主要内容
1.基本条件。示范站应达到一、二类汽车整车维修企业的相关要求,从事汽车排放检验维护(维修)经营业务2年以上;具备与承修车型相适应的汽车排放性能维护(维修)专业能力和相应技术人员,上一年度承修车辆的排放性能复检合格率不低于95%;近两年维修质量信誉考核等级在AA级及以上,且未发生涉及维修服务的有责投诉。
2.人员配备。示范站人员配备和岗位设置除应符合汽车整车维修企业经营业务条件等标准规范外,技术负责人、维修检测人员、质量检验员等还应具备相关从业经历,并具备相应专业能力,以满足汽车排放性能维护(维修)工作需要。
3.设施设备配置。明确了专用工位、检测设备和专用维修设备等的具体要求,便于快速诊断故障原因并及时排除故障、恢复功能。
4.信息化应用。示范站应使用汽车维修电子健康档案系统等信息化系统开展运营服务,系统功能、数据传输和数据存储等应满足相关技术规范要求。
5.作业流程。示范站应按照统一流程进行作业,防止随意调减作业程序影响汽车排放维修服务质量。同时,《指南》明确了严格车辆检查、竣工验收和数据上传等环节的具体要求,以进一步规范汽车排放性能维护(维修)作业流程。
6.管理制度。示范站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质量管理、设施设备管理等制度要求,以更好发挥制度管人、管事的作用。
7.标志标识。《指南》统一了示范站标志牌的式样,一方面方便基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开展行业监管,另一方面便于加强社会监督,推动示范站切实发挥示范引领作用,为车主提供更好的汽车排放性能维护(维修)服务。
1、凡本网注明“来源:www.m.azurecross.com” 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客车网,未经本网授权,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www.m.azurecross.com”。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2、凡本网注明 “来源:XXX(非客车网)” 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3、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30日内进行。
※ 有关作品版权事宜请联系:copyright#m.azurecross.com
- 国务院发布2024年度立法工作计划 《城市公共交通条例》有哪些变化?[05-11]
-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公布第二批智能交通先导应用试点项目的通知[04-23]
- 交通运输部发布公交驾驶员检测要求意见稿 看看都有哪些新变化[04-19]
- 客车行业迎来这些利好!交通运输部发布财税优惠政策目录清单[04-12]
- 2024年一季度汽车行业标准法规汇总 哪些将对客车带来影响?[04-10]
- 2024年3月客车行业新政策汇总,哪些值得关注?[04-09]
- 关于开展农村客货邮融合发展适配车辆选型工作的通知[03-21]
- 北京市长殷勇:正在谋划更大范围的自动驾驶建设[03-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