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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印发《农村道路客运运营服务指南(试行)》

发布时间:2024年07月01日 16:50 来源:交通运输部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进一步做好“四好农村路”建设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有关工作部署,持续巩固拓展具备条件的乡镇和建制村通客车成果,规范农村道路客运经营行为,提升农村道路客运服务质量,交通运输部印发《农村道路客运运营服务指南(试行)》,(以下简称《指南》)。

  《指南》共七章35条,包括总则、运营基础、运输组织、运营服务、运输安全、监督管理和附则。其中:

  总则部分,主要包括文件制定依据、发展导向等,要求各地保障具备条件的建制村通客车并稳定运行。鼓励农村道路客运实行规模化、公司化、集约化经营,在保障旅客乘车需求和出行安全的前提下,开展客货邮融合、运游融合等业务,提升农村道路客运可持续发展能力。

  运营基础部分,主要明确了保障农村道路客运服务的基础要素要求。包括农村道路客运经营者需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在规定的经营范围内开展运营活动;农村道路客运车辆符合《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取得合法有效的《道路运输证》;农村道路客运驾驶员取得与准驾车型相符的机动车驾驶证及道路客运从业资格证;同时,提出了农村道路客运车辆选型、新能源车推广应用等引导性要求。

  运输组织部分,主要明确了运营线路、班次等运输保障要求。包括农村道路客运经营者可结合当地地形条件、经济发展水平、群众出行需求等,因地制宜提供班车客运(含公交化运营)、区域经营、预约响应等服务;在满足线路经营许可的日发班次下限的情况下,可根据农村群众出行需求自主增加班次;在经营期限内暂停、终止经营的,需提前30日告知原许可机关;鼓励在城镇化水平较高、农村群众出行需求较大的地方,有序推动城市公交线路向乡村延伸或实行班车客运公交化运营;鼓励针对农忙时节、节假日等重点时段,开行农忙班、赶集班等服务,最大程度满足农村群众群体性、潮汐性出行需求。

  运营服务部分,主要明确了服务质量要求。包括农村道路客运经营者要制定服务标准,公开服务承诺,建立举报投诉处理机制,保持乘车环境干净整洁等;因突发情况无法继续提供服务的,要向旅客说明原因并做好换乘服务;要在充分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水平、企业运营成本和农村群众承受能力的基础上,建立群众可承受、财政可负担、运营可持续的票制票价体系;鼓励利用信息化手段,为农村群众提供客运信息查询和票款支付服务。

  运输安全部分,主要明确了农村道路客运安全生产要求。包括农村道路客运经营者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加强安全生产基础保障;加强车辆安全技术管理和驾驶员安全培训教育,严格旅客行李物品和托运物品源头管控,做好恶劣天气预警提醒和防范应对;利用动态监控等信息化手段加强监管,保障旅客出行安全等。

  监督管理部分,主要从营造农村道路客运良好市场秩序提出要求。包括建立农村道路客运服务质量社会监督投诉处理制度,及时受理解决群众反映问题;建立健全运营补贴补偿制度,将农村客运补贴资金(农村道路客运部分)足额用于支持农村客运(含农村班车客运、区域经营、预约响应、农村公共汽电车)发展;建立健全服务质量考核机制,将考核结果用于政府购买农村客运服务、财政补贴资金发放;鼓励运用信息化手段等方式常态化开展运行监测,加大非法违规运营治理等。

  附则部分,主要明确了班车客运、公交化运营、区域经营、预约响应等农村道路客运服务形式的定义。《指南》自2024年9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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