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运司机重大车祸终身不许再从业
将于2010年1月1日起施行的《湖南省道路运输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共分6章57条,对道路旅客运输、道路货物运输、道路运输站场、机动车维修、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以及道路运输其他服务等各方面进行了规范。
修车须注明“质量保证期”
购车有保修期,可修车也要注明“质量保证期”却让人感到新鲜。《条例》第三十条明确了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公示经营许可证、主修车型和收费标准、质量保证期、服务承诺等,公开作业项目、主要技术标准和工时定额;维修经营者应当对质量保证期内发生的维修质量问题无偿返修,返修项目的质量保证期从返修的竣工出厂之日起计算。
教练车应安装计时系统
《条例》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公示经营许可证、培训项目、培训课程和收费标准。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教学车辆应当安装和使用培训计时管理系统,应当在核定的教学场地和相关部门指定的教练路线进行培训。
班线暂停应提前7天公告
为避免恶性竞争,《条例》第九条规定,汽车租赁经营者不得以提供驾驶服务等方式从事或者变相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客运经营者不得擅自停止、终止客运服务,班线经营者擅自停止班线经营的,应当于暂停或者终止班线经营之日前7日在班线路各站发布公告。
重大事故终身不许从业
为促使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强化安全意识,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客运经营者对发生较大以上行车安全事故负同等以上责任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该事故车辆的客运线路经营许可和该车辆驾驶员的从业资格证,同时责令该经营者进行整改。
营运驾驶员因发生较大行车安全事故被依法吊销从业资格证的,自吊销之日起,三年内不得重新申请从业资格证。因发生重大以上行车安全事故,被依法吊销从业资格证的,终身不得重新申请从业资格证。
《条例》规定,对未配备行包安全检查设备的三级以下客运站应当设立行包安全检查岗,对进站旅客携带的行包实行安全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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