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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过错责任新标准 09年1月1日全国实施

发布时间:2009年01月04日 00:00 来源:新华日报

 

  变化四:有异议上法院→有异议向上级交警部门复核



  相关条文



  第五十一规定: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第五十二条规定:上一级交管部门收到当事人书面复核申请后五日内应当作出是否受理决定。



  第五十三条规定: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查,并作出复核结论。



  目前,道路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对事故责任有异议的,只能通过法院诉讼或者信访途径来反映。新规则更为人性化,持有异议者,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3天内,向上一级交警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变化五:外国人肇事没处理完可限制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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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九条规定:外国人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在未处理完毕前,公安机关可以依法不准其出境。



  交通事故发生后,如果肇事的司机或者保险公司主动出面,被害人的权利还是可以得到保障的。但是司机如果是外国人而能直接出境,交通事故处理就会遇到麻烦。为了更好地保护受害者,在新的处理程序中规定了,外国人在中国发生交通肇事的,对事故应该承担责任的,在事故处理完毕以前,应该限制其出境。

链接://m.azurecross.com/policy/2009/0104/article_626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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