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过错责任新标准 09年1月1日全国实施
发布时间:2009年01月04日 00:00 来源:新华日报
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遇8种情形应立即报警
新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明确规定,道路交通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
1.造成人员死亡、受伤的。
2.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对事实或者成因有争议的,以及虽然对事实或者成因无争议,但协商损害赔偿未达成协议的。
3.机动车无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无保险标志的。
4.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源体等危险物品车辆的。
5.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
6.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
7.驾驶人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嫌疑的。
8.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新《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中明确提出:“车辆可以移动的,当事人应当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对现场拍照或者标划事故车辆现场位置后,立即撤离现场,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再进行协商。”
同时,《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对规范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作出具体规定。根据该规定,轻微财产事故中,驾驶人员应当自行撤离现场而未撤离造成交通堵塞的,交警可以对驾驶人员处以2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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