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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郑州公交立法

2008-07-02 作者:李敬欣 来源:

   2日,郑州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38次会议第一次审议《郑州市城市公共交通条例(草案)》。《条例(草案)》在促进城市公交发展、规范城市公共交通秩序、保障营运安全、维护乘客及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方面做出详尽的规定,但一些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一些条款限制乘客权利过于苛刻,而一些由公交引起的交通秩序混乱却没有设置法律责任。 

   好在,这是市人大常委会第一次审议,并且,一审之后,有关部门还要根据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所提意见进一步修改。根据立法程序,一部法规至少要两审才能通过,并且还要经省人大常委会的批准才能施行。为使该《条例》能够兼顾各方面的利益,本报今日开通征集群众意见的信箱(dahe100@126.com),收集各界意见,并向市人大常委会和省人大常委会反映,供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该《条例(草案)》时参考。

   立法背景:社会发展 交通拥堵 服务不到位

   城市交通日渐拥堵,成品油价格疯涨且奇缺,越来越多的城市都在大力提倡优先发展公交。郑州市优先发展公交脚踏实地往前走,昨日,郑州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38次会议审议郑州市政府提请的《郑州市城市公共交通条例(草案)》,将使优先发展公交有法可依。

   郑州市政府副秘书长陈新在常委会议上作关于《郑州市城市公共交通条例(草案)》的说明时指出,郑州市在城市公共交通发展与管理方面还存在诸如城市公交设施建设不到位、公交线路不合理等问题,希望通过立法,规范城市公共交通。陈新说,落实优先发展城市公交政策,是提高交通资源利用率、缓解城市交通拥堵的重要手段,对解决群众出行不便、提高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等问题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目前,国家、省、市尚未出台关于城市公共交通方面的法律、法规,有关城市公交所需要的设施用地、建设资金、路权分配、财税支持等方面的规定缺乏法制保障,落实不到位;城市公交缺乏科学规划,交通资源的配置和利用不合理,网线分布、场站布局不科学,各种交通方式不对接等,造成城市道路交通拥堵、广大人民群众出行不便等问题突出;由于缺乏有效的监管手段,非法营运、妨碍公交正常出行、危害公共交通安全的行为时有发生,经营者的经营行为需要进一步规范,服务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解决这些问题,规范城市公交管理,促进城市公交依法发展、依法经营,制定一部关于城市公交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十分必要、十分迫切。

    立法是为了解决公交优先发展中的主要矛盾和问题,但是,这部法律草案中的一些规定太琐碎、太杂,如公交经营单位的员工守则等写进法规不合适。郑州市人大常委会主任郝建生在审议时指出,有关部门要忍痛割爱,将《条例》压短。

   主要措施:政府主导 提高车速 随时报站名

   公交公益性质政府主导责任

    现象:前些年,经营城市作为一个时髦的概念,在城市发展中广泛运用,公交也名列其中,政府对公交的发展投入偏少,将一些线路的经营权卖给一些个体业主经营,而赢利是个体业主投资公交的最大追求,于是就出现了一些公交车辆对老年人、伤残军人等应该受到社会关照的群体乘车没有票价优惠的情况,社会对此反映强烈。

   对症下药:为解决这一现象,《条例(草案)》明确规定,城市公共交通是社会公益性事业,优先发展公交,政府责无旁贷:城市公交发展应当按照设施用地优先、资金安排投入优先、路权分配优先、财税扶持优先的原则,政府主导。政府不但要加大对城市公交停车场、换乘枢纽站、首末站等城市公交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力度,还要采取财政补贴、贴息贷款等优惠政策予以支持。对于城市公交企业缴纳的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先征后补,用于城市公交车辆更新。对于社会资金进入城市公交领域的,政府还要出台优惠政策,鼓励发展。

    建设专用设施提高行车速度

    现象:在郑州市,上下班高峰,特别是重大节假日时,一些交通繁忙路段经常出现道路拥堵情况,这与城市公共交通缺乏科学规划,交通资源的配置和利用不合理,线网布局、场站布局不科学,各种交通方式不对接等有直接关系。

   对症下药:《条例(草案)》对此作出规定:政府要编制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城市公共交通专项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要明确公交在城市综合交通体系中的定位、比例和规模、优先发展城市公交的措施、网线布局、城市公交与对外交通衔接方式的优化方案。城市公交专项规划要明确城市公交设施的用地、线路布局以及城市公交车辆优先通行系统等。政府应当发展大运量的快速公交系统。经批准的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城市公共交通专项规划应当严格执行,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报经批准。

    如何保证公交优先和快速通行?《条例(草案)》也作出规定:在有条件的城市道路,合理设置城市公交车辆专用道及相关信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设置信号灯时,应当优先考虑城市公共交通车辆通行,根据道路通行能力和公交车辆需要,在禁左禁右和单向行驶路段允许公交车通行。

    《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已经出台,到2010年,将规划建设快速公交线路(BRT)1条,公交专用道3~5条,专用道长度60公里。届时公交车平均时速将达到25公里,建成区内乘公交到达任意两点时间不超过40分钟,市民出行更加便捷。

    公交不报站名要被罚款500元

   现象:外地来郑人员由于对郑州地理不熟悉,乘坐公交车到哪里下车不清楚,没有乘坐到地点或者超过地点的情况时有发生。另外,随着盛夏到来,个别空调公交车依然存在不开空调和通风设施的现象,市民对此反映强烈。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公交的经营行为需要进一步规范,服务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

   对症下药:《条例(草案)》规定,城市公共交通驾驶员、售票员在运营服务时要按照规定报清路线名称、车辆开往方向和停靠站点名称。车辆还要在规定区域停靠,依次进出站。另外还对空调公交车作出特殊规定,空调车应当开启通风设备。在城市公共交通车辆运营服务中,如出现违反上述规定的,将最高可处500元的罚款。

    老年人乘车问题办法另行制定

    现象:郑州市从1997年开始为市内5区60岁以上的老年人办理免费乘车卡,但11年来一直未出台办理条件、范围、程序的具体规定,免费乘车卡也是由公交公司办理。随着城市规模的不断扩大,目前城区已经远远超出当时规定办理老年卡的城区范围。据介绍,郑州市80多个派出所中有一半辖区60岁以上的居民无法办理老年免费乘车卡,市民对此意见很大。

   对症下药:《条例(草案)》第43条规定:老年人、儿童、中小学生、残疾人按照规定可享受免费乘车或者优惠乘车待遇。

   郑州市政府副秘书长陈新说,由于老年人、残疾人免费乘车以及儿童、中小学生享受优惠乘车涉及的内容较为复杂,因此,具体的免费乘车政策和优惠乘车待遇办法,市政府将另行制定。

   有待商榷:乘客行李 随意停车 线路经营权

    乘客携带物品要求比较苛刻

    《条例(草案)》第四十条第四项规定:乘客乘坐公交车,不得携带体积超过0.25立方米、占地面积超过0.5平方米或者长度超过1.5米的物品。

    0.25立方米是个什么概念?有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计算了一下,就是长40厘米、宽30厘米、高1米左右,如果进城务工人员携带两个被子卷,体积就超标了,这样不利于群众出行,也将一些携带行李外出打工的农民工排除在乘坐公交车之外。

   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说,他们将在二审时对此规定提出修改意见,随身携带物品的体积和面积应该再增大一些。

   公交随意停车没有惩罚措施

     交通拥堵,公交车也有一定的责任。我们经常看到,在路口,公交车违反交通信号,一下横在道路中间。在公交站点,公交车不是依次停放,而是两辆车并排停下,占据了整个道路或道路的大部分。虽然《条例(草案)》第三十八条第四项规定:驾驶员从事营运服务时应当在规定的区域停靠,依次进出站,但如果违反此规定,后面的法律责任条款中却没有作出惩戒性的规定。没有监督的权力必会导致腐败,没有对此行为约束的条款,司机并排停靠车辆堵塞交通的情况就难以解决。

    禁转让经营权容易带来垄断

   《条例(草案)》规定,城市公共交通线路实行特许经营制度。线路经营者依法取得的线路经营权不得擅自承包、转让、出租、入股、质押。线路经营者不得采取承包、挂靠、联营等方式转让经营权。本条例施行前已经取得承包、挂靠、联营等方式经营的,经营合同期满后,由城市公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条例规定重新确定经营者。

    有些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此不予赞同,2005年,国家为了发展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部作出规定,社会资金可以投资社会公用事业,包括城市绿化、供热、供水、污水处理、公共交通等。该条例草案第二十条也规定,政府应当制定优惠政策,鼓励社会资金进入城市公共交通领域,促进投资主题多元化,但是,现在不允许线路经营权联营,不允许转让,势必会形成公交公司一家垄断城市公交线路的经营权,这样社会资金根本就无法进入城市公交领域,不但与国家有关规定违背,也与该条例草案前面的规定矛盾。  

    公交垄断经营,只会“养胖”公交,而不能使城市公交壮大起来。市人大常委会有关组成人员说,他们将在条例草案二审时提出修改意见。

公共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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