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公交亏本政府给补贴
2011-03-02 作者:张雯雯 刘露 来源:山东商报
从2011年3月1日起,《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施行。3月1日,记者从山东省政府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条例》共七章77条,从职责划分、道路运输经营、道路运输相关业务、道路运输安全、监督管理等几个方面设定了权利义务规范,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其中规定,采取相应措施发展大公交,公交营运如亏本,政府应当给补贴。
据了解,对于道路运输经营,不仅包括传统的道路班车、包车、旅游客运和道路货运,还将城市公共交通客运和出租汽车客运纳入调整范围,对于道路运输相关业务,不仅包括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还将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汽车租赁以及搬运装卸、货运代理、货运配载、运输信息服务、仓储理货等道路运输辅助业务纳入调整范围。
山东省道路运输业也面临一些新问题。在成品油税费改革和构建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新形势下,存在着道路运输组织化程度较低、有效供给能力不足、行业比较优势未得到充分发挥,亟待立法予以规范。侵害乘客、货主和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以及影响道路运输安全和社会稳定的现象时有发生。
此外,《山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比《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出台时间早,部分内容与上位法的规定不相符合,需要根据上位法的规定中心制定山东省的道路运输地方性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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